許可合同翻譯
許可合同 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 轉讓方具有如下權利義務: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技術;交付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技術指導。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資 料提供指導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返還使用并賠償損失;保證專利權的完整性,即所許可實施的專利權上不存在有為第三人設立的抵押權,沒有強制實 施許可情形,不存在其他專利權限制等;擔保技術性達到約定標準,否則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停止支付使用費。受讓方權利義務:支付使用費,逾期兩個月不支 付,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應補交使費用而不補交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交還技術資料,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實施專利,并不得許可合同 約定第三方實施。否則,應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來源: ①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享有獨自實施合同規(guī)定的專利技術的權利,包括轉讓方自己在內任何人卻不享有在同一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② 排他實施專利許可合同是指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享有排除任何第三方實施該專利的權力但轉讓方自己仍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③普通的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 方在約定的范圍內享有實施標的專利技術的權利,但不排除轉讓方自己實施和同時允許第三方實施的權利。 國際許可合同,又稱國際許可貿易,其形式是通過當事人雙方簽訂許可合同進行的貿易,這種貿易是技術貿易。
許可合同分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對區(qū)分國內許可合同和國際許可合同的標準有不同的主張,一般認為國際許可合同是超越國界的技術轉讓合同。主體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的主體或當事人,稱為許可方和被許可方。許可合同的客體或對象,各個國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規(guī)定,目前中國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即專利技術(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商標和專有技術。專利權和商標權屬于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是未向社會公開的具有事實上的專有權的無形財產(見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種類 根據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的權利范圍,許可合同可以分為:①獨占許可,即只有被許可方有權在規(guī)定地域內利用許可對象從事制造、使用和銷售活動。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享有這方面的權利。②排他許可,即被許可方有權在規(guī)定地域內利用許可對象從事制造、使用和銷售活動,許可方保留這方面的權利,任何第三方不能享有這方面的權利。③普通許可,即被許可方有權在規(guī)定地域內利用許可對象從事制造、使用和銷售活動,許可方保留這方面的權利,同時也有權授予任何第三方以此項權利。